”或“公司”)发布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就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股东李露未完成业绩承诺造成巨额商誉损失提起的诉讼,一审被泰州中院驳回诉讼请求,相关案件费用合计78.79万元由公司承担。据悉,该案自2024年1月提起诉讼以来,历经管辖权移送、诉讼请求变更及财产保全等环节,目前仍处于上诉期。此外,此前还就李露违规行为导致的1500万元退款损失提起诉讼,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值得关注的是,公司3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年报表现亮眼,全年营收45.2亿元、归母净利润2.9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5%和115.4%,业绩实现大幅增长。
公告披露,2024年1月,公司作为原告就金海运原股东李露未完成金海运的业绩承诺,造成公司的巨额商誉损失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了一中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因李露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由一中院移送至泰州中院处理,2025年1月,泰州中院受理了本案。
2025年4月,公司向法院寄送变更诉请申请书,诉讼请求由商誉损失17,189.83万元变更为可得利益损失14,822.08万元。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案向泰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3,000万元。
泰州中院出具了《执行保全情况告知函》,轮候冻结了李露持有的股票共70,312,5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2025年6月23日至2028年6月22日。
案件受理费782,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904元,由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01,291元,除其应负担的部分外,剩余118,387元由法院退还)。
公告表示,鉴于本案件已出具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已于2018年度对金海运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前,3月22日,天海防务发布公告称,子公司金海运原股东李露涉违规行为致退款,已起诉索赔1500万元。
据悉,天海防务作为原告就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全资子公司金海运与相关单位订立的七份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对金海运原股东李露提起诉讼。
具体来看,2015年6月12日,天海防务与被告李露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以非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票及支付现金65,700万元的方式收购李露持有的金海运公司100%股权,总交易对价为13.55亿元。
协议约定,在2015年度至2017年度(以下简称“盈利承诺期”),金海运公司仍由李露及其团队经营管理,李露承诺金海运公司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8,743万元。若不能完成前述业绩,须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金海运公司与相关单位先后订立7份采购合同,约定相关单位从金海运公司采购合计248套设备,该系列采购合同均已实际履行。相关单位对上述7份设备的定价审核工作,是以李露及其管理团队在2015年提交的报价材料为基础的,该设备项目仅经过一次审价,此后采购的价格均以该次审价结论为准。
2024年6月26日,针对该设备采购项目,相关单位审价机构成立价格复核组,对设备进行价格复核。经调查复核,相关单位要求金海运公司清退上述设备项目款项2,797.44万元。截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天海防务已通过金海运公司实际向相关单位退款1,500万元。
天海防务认为,上述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完全是由金海运公司股权交割日之前被告在项目报价过程中从事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在交割日之后给公司及金海运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按照前述《购买资产协议》第8.2.9条的约定,就案涉清退款项导致的损失,李露应当对天海防务承担赔偿责任。
天海防务请求法院判令李露赔偿公司损失暂计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业绩方面,3月30日,天海防务公布2025年年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45.2亿元,同比上升14.5%;归母净利润为2.98亿元,同比上升115.4%;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63亿元,同比上升95.8%;经营现金流净额为1023万元,同比增长102.8%;EPS(全面摊薄)为0.17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