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监事会主席职责: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可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处理日常事务。
提案征集:在发出定期会议通知前,监事会主席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说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临时会议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需提交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提议后三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若其不能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会议通知:定期会议提前十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或电话通知。
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材料、出席要求等。
会议召开条件:需半数以上监事出席,相关监事缺席导致无法开会时,其他监事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会议审议程序:主持人逐一提请监事发表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表决方式:一人一票,记名、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会议记录:记录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情况、出席情况、审议事项、表决结果等,通讯会议也需记录。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对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可书面说明或报告监管部门。
决议公布和执行:由董事会秘书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布,监事应督促决议执行,监事会主席通报执行情况。
附则: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为准,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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